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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1-23 | 分类: 案例 | 查看: 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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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高院指导性案例191号:施工单位转包给自然人施工,自然人因工伤亡的...

025数据合规|个人隐私保护|人脸识别‖更高法指导性案例解析 案例概述 更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2号: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,是一起涉及个人隐私保护,特别是人脸识别信息安全的典型案例。

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。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这一范围被包含在国家工作人员之内。

各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,违法所得被追缴或没收,扣押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。微信号泄露的法律风险 微信号的高度可识别性:微信号作为一种通讯工具,同时具备社交、支付等功能,与手机实名绑定、与银行卡绑定,因此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,具有极高的可识别性。

结论 综上所述,纯手机号码无法反映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情况,也无法影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依法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。更高人民法院第195号指导性案例将“手机号码+验证码”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做法存在谬误,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学界的普遍观点。

微信聊天记录显示,昵称为“X郡主”(微信号X---calm,实名认证为赵敏)在两个业主微信群(成员345人、123人)中发布侮辱性言论(如“傻X”“精神分裂”),并配发黄晓兰照片,贬损兰世达公司服务。证人张某某(顾客及业主)证实微信群内容,并当庭出示手机微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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